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才
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港市关于服务领军人才企业促进天使投资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4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关于服务领军人才企业促进天使投资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张家港市关于服务领军人才企业促进天使投资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投资要素供给,进一步助推全市领军人才企业发展,根据《张家港市人才引领智汇港城计划实施意见》(张委发〔2016〕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投资机构投资领军人才企业,对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

  (一)本细则所称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是指在本市成立3年以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并申报列入张家港市领军人才计划、苏州姑苏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及国家千人(万人)计划的人才企业。

  (二)本细则所称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投资机构。

  (三)本细则所称投资奖励,是指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低于投入该企业投资额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本市参与设立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

  (一)市人才开发资金与金茂公司、金城公司、产业资本投资公司按相同比例出资设立引导资金,其中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直属国资公司代为管理。

  (二)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引导资金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0%;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管理,年管理费率不超过2%。

  (三)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注册于产业资本中心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奖励政策,优惠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合作协议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人才办、金茂公司、金城公司、产业资本投资公司及合作方共同协商确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

  (二)投资本市领军人才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

  (三)成立后第一年投资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规模的50%,2年后累计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规模的80%。

  第五条 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先投先奖。

  第六条 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30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市人才办、金融办、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相关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审核确认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名录库;

  (三)审核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项目的金额;

  (四)对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八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年底,对各镇(区)推荐的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二)每年年初,对外公布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名录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对申报项目组织初审,提出奖励和补偿建议,报工作小组审核;

  (四)对合作协议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督促各方严格执行。

  第九条 投资满1年,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投资奖励的,应当一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投资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发生损失,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风险补偿的,应当一并提供项目投资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市领军人才企业天使投资机构提出的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申请,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其它投资本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的投资机构申请享受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政策的,原则上在正式投资前或投资后1个月内,或所投项目列入“市初创期领军人才企业名录库”后1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投资机构投资外地人才企业并引导迁入我市,获评本市领军及以上人才计划的,给予该投资机构最高30万元的引才奖励,具体参照本市现行社会化招才引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奖励、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市人才开发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会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智汇港城”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高端金融人才、高层次资本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