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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张家港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1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筹)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张家港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张家港市先进特色半导体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推动港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聚焦聚力培育最有条件、最具优势的产业细分领域,打造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基地,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突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依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紧盯国家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形成特色优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先进特色半导体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应用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产品的下游应用企业。

  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是指基于化合物半导体和先进工艺的功率器件与芯片、射频器件与芯片、传感器等领域的产业。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是指从事上述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张家港研究院、保税区磁传感器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张家港市集成电路产业促进中心等。

  二、鼓励政策

  (一)加强科研支持

  1.鼓励全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给予补贴,2020年申请的,补贴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0%、40%、30%给予补贴;2021年申请的,补贴两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0%、40%给予补贴;2022年申请的,补贴一年,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局,市科技局)

  2.对依托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进行流片等产品研发生产的我市企业,按照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承接市外代工业务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4.鼓励我市下游应用企业采用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产品,对首次采用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产品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

  5.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及相关科研院所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在原有积分资助基础上,再给予50%的积分资助,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开展专利运营(质押、保险、转让)的,在原有积分资助基础上再给予50%的积分资助;对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获评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及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在原有积分资助基础上再给予25%的积分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强化金融扶持

  6.在总规模50亿元的“超越摩尔基金”、10亿元的“大唐汇金基金”和3亿元的“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先进特色半导体专业投资基金落户“张家港产业资本中心”。按照张家港产业资本中心基金落户政策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产业资本中心、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7.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上市补助总额6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受理后,给予3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25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8.拟上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且80%以上(含)的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比例低于80%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9.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总额200万元。其中,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130万元补助;正式挂牌后二年内,给予10万元/年的中介费用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0.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给予5万元补助。企业转板新三板、国内主板或境外上市的,按政策补足补助差额。(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1.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信贷融资,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利息补贴,最长贴息三年。(责任部门:市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2.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实行保费补贴。企业投保由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和科技部批准的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险种,或在投保前述险种的同时投保人身类、财产类、环境类险种的,可以申请相应保费补贴。各险种保费补贴比例:研发类保险50%、产品类保险30%、融资类保险50%、人身类保险30%、环境类保险30%、财产类保险20%。单个企业享受的年度保费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3.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升级,资助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14.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设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3000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5万、50万、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升级,资助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15.鼓励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使用我市平台进行产品设计、加工、测试与分析,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6.对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及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提供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申请项目最高8个,其中认证项目最高2个。

  境外展览会支持。对企业境外参展展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传统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50%、新兴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的支持上限2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各增加1万元。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

  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7万元。

  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对企业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发明专利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限额3万元。

  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对企业发生的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17.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自行参加的代表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国家级展示展销会,每个标准展位按其实际支出摊位费的4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在张家港地区举办代表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国家级展示展销会、推介会,经申报确认的,按照实际承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18.支持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开发行业战略性产品、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对材料类新产品销售达到2亿元以上、产品类新产品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投产第二年起,该产品新增效益对地方贡献按企业研发费金额进行返还,三年内返完,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19.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设备投资额(含软件)在300万元以上,已经竣工且投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设备(含软件)金额的10%进行补贴,重点项目可再上浮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申报先进制造产业项目年度补贴上限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四)引导项目落户和产业集聚

  20.在张家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先进特色半导体项目专项”,重点支持全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研发,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50个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1.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在我市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责任部门:各镇〈区〉)

  22.外地先进特色半导体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者本市企业控股异地上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3.外地先进特色半导体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年纳税额达5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年纳税额达3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4.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到账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给予到账资金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引入风险(社会)资本投资且当年度到账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到账资金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5.对落户我市的先进特色半导体重大产业项目、产业联盟等,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才办)

  (五)创新人才政策

  26.在张家港市领军人才项目评审中,设立“先进特色半导体人才专项”,优先支持具有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和市场前景好的领军人才项目落户我市,并在人才项目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责任部门:市人才办、科技局、人社局)

  27.支持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引进相关紧缺型人才,对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半导体相关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给予5—15万元的购房贴;以600元/月、800元/月、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根据认定等级,按照三个层次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3万元薪酬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人才办)

  28.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集成电路专业培训,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六)加快平台载体建设

  29.加快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从设计、加工、测试与分析的全流程服务,力争平台更快实体化运作,服务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保税区〈金港镇〉、高新区)

  30.鼓励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除积分政策外,对获评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项、20万元/项、50万元/项的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31.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获评国家级产业园或示范基地的,给予200万元资助;获评省级产业园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就高不重复。(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

  三、相关事项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级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当年度资助,企业最晚于次年度内申报完毕。本意见中获得资助的涉税支出由相关企业或个人办理。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签订协议承诺八年内不迁离张家港。违反协议的,相关镇(区)、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助)。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所得扶持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资助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张家港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意见所指各类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由领导小组牵头会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认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

  本意见所需资金属于现有政策的,按现行政策渠道落实;属于新增政策的,根据现行财政结算体制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市级部门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具体落实。

  (三)增强配合协作

  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推动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企业(平台)发生的费用,符合本意见补贴(资助)申领条件的,最迟于2022年申领相关补贴(资助)。部分政策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政策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机报废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张家港市现代农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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