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8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筹)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张家港市企业研发投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进行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使用和管理,以“科技积分”形式兑现。

  第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张家港市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需有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且向税务局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三条 根据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以集团为单位获得“表彰资金”的,仍以集团为单位计算“补助资金”)。与我市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研发类补助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1.在专项资金中分设“补助资金”,年初安排年度资金盘子。补助对象:当年度有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超2%的企业。

  单个企业获得的研发投入补助按公式计算:

  (1)规下企业补助资金=2*年度资金盘子*本企业系数[本企业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规下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总额*2+规上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总额)]。

  (2)规上企业补助资金=年度资金盘子*本企业系数[本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规下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总额*2+规上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额总额)]。

  2.在专项资金中分设“表彰资金”,年初安排年度资金盘子,对张家港市科技研发标兵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张家港市科技研发标兵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总额超2000万元;

  (2)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超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超10%。

  单家企业表彰资金=年度资金盘子/张家港市科技研发标兵企业总数。

  第四条 每年6月份(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市科技局根据税务局提供的当年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情况,根据本办法,编制奖励分配方案,并将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税务局共同组织核实,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积分。

  第五条 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查账征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企业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应当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六条 企业在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补助的,市科技局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对于往年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不予追溯,相关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张家港市现代农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